鉴于:
(2) 乙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甲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甲方受理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提供配 套支持服务;
双方承诺:
(1) 双方当事人均知悉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受理终端安装和 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
(3) 双方承诺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清算组织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为了促进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的发展,为用户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甲、乙双方经 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就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特约商户,实现受理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相关事宜,达成 协议如下:
1.1、 本协议内提及的银行卡或银联卡,在账户性质上主要分为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 借记卡两类。
1.2、 本协议内提及的条码,是指用户通过自身APP (云闪付APP、银行APP、微信APP、支付宝 APP等)生成的付款码,供商家受理设备扫码后完成付款交易,或主动扫描商家出示的收款码后完 成付款交易。
1.3、 本协议提及的银行卡交易,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银联卡卡号等相关信息,基于银联卡进行 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等业务处理的(行为)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刷卡交易、银联卡插卡交易、 银联卡挥卡交易等。
1.4、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的客户通过甲方受理终端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交 易。
甲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并按照联网POS机具的信息提示进行操作。
(1)验卡。消费者出示的银联卡应完好无损,签名条已预留签名无涂改和伪造嫌疑;信用卡应印 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其信用卡特征;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彩照卡,应核实本人 身份(性别、相貌等)与彩照卡上的相关内容相符。
(2) 核对卡号。联网POS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联卡卡号应与银联卡面卡号一致。
(3) 核对签名。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卡人姓名拼音相符。 银行卡背面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可拒绝受理。
其他受理条件(包括密码授权、身份校验等)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银行卡章程执行。
(1)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本协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a. 甲方进行的银联卡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釆用的所有单据必须由乙方或 甲方提供或认可;
b. 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后甲方、乙方和持卡人各留存根一份。甲方将甲方存根联由交 易日起,至少保留24个月;
c. 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联卡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得涂改。
(2) 对甲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中止清 算或追讨清算资金。
b. 止付名单或乙方及银联入网成员机构向甲方指示(如申请授权时)必须收回的银联卡。
(2) 银联卡一经没收,甲方必须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 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处理。
(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银联规则,接受乙方的业务监督和检 查指导;
(3) 乙方为甲方安装受理终端,甲方应提供符合终端设备安装要求的场地条件,并保证不得在其 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以及条码信息,妥善使用和保管受理设备,拒绝非乙方工作人 员对受理设备进行任何检测、改动,不得任意挪动受理设备安装位置,不私自拆修、改装和更换部 件。
(4) 按乙方业务受理要求受理所有银联卡(包括境内银联借记卡、境内银联信用卡及所有境外银 联卡),保证银联卡持卡人与现金支付消费者享受完全相同的服务及优惠;
(5) 不得将受理终端、签购单、签购结算单、收单业务受理标识牌等物品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 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7) 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乙方清算;
(8) 协助乙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査取证及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必须执行乙方对 此提岀的处理意见,积极配合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维护和回访工作;;
(9) 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联卡磁条信 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提供给第三 方。承担因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管理不善,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因篡改、泄露和破坏而造成的全部 损失。无条件配合乙方或中国银联进行的有关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的检查;
(10) 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 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 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1) 协助乙方对有争议交易的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承担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交易资 金损失;
(12) 甲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受理终端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乙方主动报 告,由乙方协助甲方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需要、用 受理终端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
(13) 规范受理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并承担由于下列违规行为给乙方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和 风险责任:未按照规范受理银行卡、涂改签购单(含手工单单据)、分单操作、套现、洗钱、接受己 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 收单机构清算、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银行卡欺诈 交易等。
(14) 如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进行相应的限额管 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条码收单业务单日累计交易金额:
(15) 甲方应对用户在使用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积极解答和必要协助。 甲方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银行卡及条码技术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套现、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发生技术性故障,影响实时支付及收款的,甲方应积极 解决,配合乙方及相关第三方査明原因,并妥善处理。
(16) 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承担因 原始交易凭证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17) 乙方严厉禁止甲方使用非甲方账户进行交易或将己方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甲方确保甲 方的账户仅由甲方使用,并且保证不岀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甲方使用他人账户交易的,应 承担与交易相关的所有法律责任。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岀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 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甲方账户。
(18) 乙方严厉禁止甲方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 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结 算服务。若甲方从事或变相从事以上违法活动,乙方有权采取关停交易、清退商户等相关措施。
(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 章、技术标准、风险管理规则、市场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银联规则”);
(2) 负责甲方收单业务,做好与甲方的资金结算工作,不得允许甲方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 为收单结算账户;
(3) 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受理终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甲方经营情况及业 务受理需要确定甲方实际需要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
(4) 对甲方进行定期回访,对甲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的受理终端进行维护、保养;向 甲方提供业务咨询和机具故障处理的相关服务,负责对甲方收银员、财务人员进行机具操作和银行 卡业务知识培训。
(5) 有权对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防范风险扩 散,建立特约商户黑名单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乙方需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和处理 程序,受理甲方及客户对本机构的银行卡相关业务的投诉,提高客户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 会监督。
(6) 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乙方按照监管规定、清算组织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 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7) 乙方查询发现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存在中国银联、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机构的风险信息 共享系统,则有权拒绝甲方申请成为乙方的特约商户;
(8) 当乙方收到发卡行、清算组织、或条码发行机构(支付宝、微信等)因为涉及账户盗用、欺 诈交易等异常交易而需要协查的需求时,有权先冻结甲方相关交易的清算,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 否给予甲方清算;
(9) 甲方岀现违规操作、调单失败、交易审核不严及其他经过差错争议处理或生效法律文书判定 由甲方向发卡行或条形码发行机构承担的损失,乙方应首先代甲方向发卡行或条形码发行机构承担, 乙方对发卡行或条形码发行机构承担后,有权向甲方追偿并从甲方的待清算资金中轧差。如发生退 单,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数据直接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中轧差,但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提 供有效单据后,向发卡行再请款。
(10) 经乙方或中国银联侦测发现甲方存在套现或出租、出借受理终端等异常交易行为嫌疑的或 无正常交易的,乙方有权采取降低甲方交易限额、限制交易笔数、延长交易资金清算时间及关闭交 易权限等风险防控及业务管控措施。
4.1、 甲方应平等地接受客户出示的有效银行卡、条码,以支付购物或消费的费用。
4.2、 甲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银联卡挥卡交易、移动设备挥卡交易、条码交易除外),才可接 受该银行卡在受理终端上使用:
(2) 卡片无“样卡”、“专用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5) 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4.3、 甲方不予接受下列银行卡在受理终端上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 对于有防伪标志的信用卡,其防伪标志有所损毁或模糊不清;
(7) 银联卡背面签名条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楚、有涂改或损毁痕迹的银联卡。
5.1每日交易完成后(以清算组织结账日为准)的下一个结算日,乙方直接或委托清算组织将 甲方应得款项(定义见5. 3款)划转甲方账户。
5.2、 甲方如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提出询问,或填写申述单送报乙方。乙方应在 收到询问或申述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
5.3、 甲方的应得款项,系指每个结算周期内,乙方安置在甲方的受理终端受理银行卡、条码收 单交易的总交易金额减去甲方应支付的总手续费金额。
手续费系指对于每笔消费,乙方应收取的手续费。总手续费金额是指每个结算周期内,乙方应 收取手续费的总和。
5.4、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但若乙方和甲方的清算数据有争议时,同意以清 算组织系统中的清算数据为对账的最终标准。
6.1、 甲方与银行卡持卡人、条码收单用户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 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甲方与银联卡持卡人、付款码用户直接谋求解决,乙方可从中协调但不 承担任何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 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受理银行卡、条码,出现以下违规操作包括但 不限于:未按照规范受理银行卡、条码、未按照IC卡的正确操作程序进行银联PBOC标准复合卡片 受理导致最终以磁条方式完成交易、降级使用交易未获得发卡机构的联机授权但商户依然完成银联 PBOC标准复合卡片交易、拒卡、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套现、受理 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为违法业务(赌博、色情、洗钱、非法资金平台、电信诈骗)等,对持卡人、 收单行、开户行、发卡行、清算组织、条形码发行机构或其他相关方造成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 全部责任。
7.3、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收回受理终端、交易凭证,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1) 连续3个月或以上不使用受理终端或将受理终端挪作他用的;
(2) 无故拒绝受理中国银联成员银行的银联卡(包括新入网成员所发的银联卡),经乙方提出后拒 不改正的;
(3) 移动POS受理终端超出乙方审核通过的漫游区域使用,或拒绝乙方通过技术手段对移动POS 受理终端进行漫游区域限制以及位置监控,或无故拒绝乙方对移动POS受理终端进行不定期回访的;
(4) 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严重影响受理终端正常使用或甲方正常经营的。
8.1、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风险状况且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后终 止本协议,立即停止甲方的交易受理,同时由乙方通知其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收回全部受理终 端,同时在协议终止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甲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风险 信息共享系统,并向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进行通报:
虚假申请;银行卡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冒交易 超过一定比率;商户合谋欺诈;因银联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中国银联己书面 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已被其它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 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 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电话、网络和短信诈骗等其它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 行为。
8.2、 协议终止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并将经营场所及宣传品上所有
收单业务受理标识清除。
8.3、自协议解除之日起24个月以内,乙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甲方仍有责任配合乙方,如有交易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中 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及相关 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约。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必 要时可以协商修改或补充协议。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住所在地人民法 院为司法管辖机构。
9.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各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按照附件一《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及条 码收单业务协议签约表》中手续费率栏填写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9.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4、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条款,并签定附件一《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协议签约 表》,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9.5、 本协议生效后,如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新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甲、 乙双方将按照新标准另行协商确定甲方的交易手续费率,并签署补充协议或重签《特约商户受理银 行卡及条码收单业务协议书》。如双方无法在新标准生效前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9.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对于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属于另一方的商业 秘密和另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上述信息丧失保密性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 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公开披露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一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权机 关或其上市的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或者为本协议之目的合理披露给该方的审计师、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该方应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士承担保密义务),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附件一:
商户的幵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
装机台数: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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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中.英文名称)及工商注册号: |
手续费率栏: —.银联卡: 1. 银联境内外借记卡:每笔交易金额 _____ %,单笔封顶______________ 元。 2. 银联境内外贷记卡:每笔交易金额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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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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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码收单: 1 .微信支付:每笔交易金额____________ % 2.支付宝:每笔交易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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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内容: |
3. 云闪付优惠:每笔交易金额_____________ % 4. 云闪付普通:每笔交易金额____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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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属性: □企业商户 口个4 |
本商户 口小徹商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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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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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联系人: |
装机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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